類 別:資源稅文 號:京地稅營[2000]479號頒發日期:1999-12-20
地 區:北京行 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批復》(國稅函[2000]733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批復
國稅函[2000]733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認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人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請示》(京地稅營[2000]29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這里所說的“其他收購礦產品的單位”,也包括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在內。因此,你局可以依照現行規定認定具備一定條件的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000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