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京國稅外[2000]630號頒發日期:1999-12-22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876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新《申請表》啟用后,締約國居民身份認定的權限和具體辦理程序不變,仍然按照京國稅[1999]162號的規定執行。新《申請表》由對外分局統一印制。
2000年11月23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0年10月30日 國稅函[2000]8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自2000年11月1日起,外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必須按要求填報《外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待遇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式樣附后,各地可根據情況印制),或提供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簽發的居民身份證明。原《外國居民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待遇申請表》不再適用于外籍居民個人申請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外籍居民個人填報的《申請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證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內有效,該居民在此期間異地存款要求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可向原受理稅務機關提出,憑其經該機關蓋章的《申請表》或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如確有必要,有關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就某項所得單獨提供居民身份證明。
附件:外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待遇申請表(略)
關于填寫《外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待遇申請表》的說明
一、填報范圍和程序
(一)本表適用于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國家的居民個人,就取得來源于中國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填報。
(二)本表由存款利息所得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索取并填寫,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據以執行。
二、本表填寫說明
(一)申請人事項
“個人住所或居所”填寫申請人在稅收上為其居民國家的住所或居所地址及郵政編碼。
(二)其它事項
申請人填寫對表列各項或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三)該表末項所列“主管稅務機關蓋章”是指主管申請人提出該項稅收業務的中國縣 (市)級稅務機關或轄屬對外分局,并應加蓋本機關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