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財會[2000]18號頒發日期:1999-12-29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現將《車輛購置稅會計處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
車輛購置稅會計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已經發布,為了規范相關會計核算,現對有關車輛購置稅的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企業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按規定交納的車輛購置稅,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企業購置的減稅、免稅車輛改制后用途發生變化的,按規定應補交的車輛購置稅,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現行會計制度中有關車輛購置附加費的核算內容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