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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財會[2000]18號
頒發日期:1999-12-2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現將《車輛購置稅會計處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

車輛購置稅會計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已經發布,為了規范相關會計核算,現對有關車輛購置稅的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企業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按規定交納的車輛購置稅,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企業購置的減稅、免稅車輛改制后用途發生變化的,按規定應補交的車輛購置稅,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現行會計制度中有關車輛購置附加費的核算內容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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