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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財庫[2000]24號
頒發日期:2000-01-0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財政部駐黑龍江、江蘇、海南、云南、山西省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黑龍江、江蘇、海南、云南、山西省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廳:

    根據《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實施方案》,經商交通部同意,我部制定了《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果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交通專項資金)支出的管理監督,根據《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實施方案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交通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國家計劃內干線公路項目及其他交通項目支出的資金。

    本辦法將利用交通專項資金的項目簡稱項目,其中:國家干線公路、特大橋梁、隧道項目簡稱重點項目,其他項目簡稱一般項目。

    第三條  交通專項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是指按照規范的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程序,由中央財政通過代理支付銀行將交通專項資金直接撥付到用款單位在當地銀行開設的賬戶。其中:重點項目所用的交通專項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法人在當地銀行開設的賬戶;一般項目所用的交通專項資金直接撥付到直接管轄一般項目的建設單位(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下設的法人單位或市縣級交通主管部門,下同);特殊情況下項目所用的交通專項資金直接撥付到指定的用款單位在當地銀行開設的賬戶。

    第四條  交通專項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不改變預算單位原有的預算級次、資金使用權限和財務會計管理等職責。

    第五條  本辦法暫在黑龍江、江蘇、海南、云南、山西省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項目實行。

    第二章  資金申請、審核與撥付

    第六條  財政部批復交通部按項目編報的年度交通專項資金支出預算(以下簡稱財政預算);交通部向有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轉復財政預算,并抄送財政部和財政部駐項目所在省份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第七條  用于重點項目的交通專項資金原則上按月請撥,一般項目按季請撥。項目法人根據財政預算、上期合格工程計量及本月的合理工程預付款項(以下簡稱合理工程用款)、項目建設資金到位及使用等情況,于每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下同)提出資金使用申請,填寫“交通專項資金申請書”(格式見附表一);建設單位根據財政預算、工程進度、項目建設資金到位及使用等情況,于每季初5日前提出資金使用申請,填寫“交通專項資金申請書”。重點項目的資金使用申請直接報送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一般項目按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報送省級交通主管部門。

    第八條  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在報送“交通專項資金申請書”的同時,還應報送以下材料: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經批準的概算(年度第一次請款時),工程計量(工程進度)和匯總預付款項的材料,本年度建設資金按規定比例累計應到位數額和實際到位數額,建設資金的使用和結余情況,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專員辦規定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收到項目法人和建設單位報送的“交通專項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根據財政預算、合理工程用款(工程進度)、項目建設資金到位及使用等情況進行審核,結合全省建設項目等情況,提出本省交通專項資金上報申請數額,編制“交通專項資金匯總申請表”(格式見附表二),連同項目法人和建設單位報送的“交通專項資金申請書”一并送專員辦審核簽署意見。

    第十條  專員辦根據財政預算、合理工程用款(工程進度)、項目建設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等,在收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的“交通專項資金匯總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意見的簽署工作。

    專員辦在審核時,按以下情況分別簽署意見:

    (一)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的交通專項資金申請符合審核規定、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已審核同意全額申報的,專員辦審核無誤時,簽署“同意上報”意見。

    (二)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的交通專項資金申請符合審核規定、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已審核同意部分申報的,專員辦審核無誤時,簽署“同意上報”意見。

    (三)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的交通專項資金申請符合審核規定。專員辦審核認為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申報的部分只能部分申報的,簽署“同意部分上報”意見,核定新的上報金額,并注明原因。

    (四)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的交通專項資金申請不符合審核規定,專員辦簽署“不同意上報” 意見并注明原因。

    (五)配套資金沒有組織落實到位或沒有及時投入使用的項目,專員辦對其交通專項資金申請簽署“不同意上報”意見并注明原因。

    (六)專員辦確認項目月(季)末交通專項資金結余(扣除待結算資金)大于本次資金申請額時,簽署“不同意上報”意見并注明原因。

    (七)在出現國家有關法規、規章規定對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停止撥付中央財政資金時,專員辦根據掌握的情況,簽署“不同意上報”意見并注明原因。專員辦在審核簽署“不同意上報”意見時,要將審核意見及原因同時抄報財政部和交通部。交通部對專員辦的審核意見有不同意見時,商財政部解決。

    第十一條  交通部對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上報的經專員辦審核簽署意見的“交通專項資金匯總申請表”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匯總,根據財政預算、財政部提供的車輛購置稅收人中可用于交通專項資金支出的國庫余額(以下簡稱國庫余額)、全國項目資金需求量、全國交通建設的實際情況,提出全國交通專項資金使用申請數額,編制“交通專項資金匯總申請表”,填寫財政部統一印制的“直接撥付資金預算撥款申請書”,原則上于每月21日前報財政部。

    第十二條  財政部對交通部報送的“直接撥付資金預算撥款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在4個工作日內從是否符合財政預算、是否超出國庫余額、是否超出專員辦審核同意的用款數額方面復核無誤后,即向代理支付銀行簽發撥款指令。

    第十三條  代理支付銀行收到財政部撥款指令的當日(特殊情況可遲至第二個工作日),向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在當地銀行開設的賬戶撥付交通專項資金,將有關撥付憑證回單送財政部、交通部。同時,代理支付銀行要通過適當方式及時將交通專項資金撥付信息加蓋印章后送有關省級、市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和相關專員辦作為登記臺賬的依據。每月1日,代理支付銀行要編制上月《交通專項資金支出情況月報》,報送財政部并抄送交通部。

    第十四條  在財政預算正式批復前,為保證重點項目用款需要,可按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由項目法人提出交通專項資金使用申請,經履行規定的上報、審核、復核程序后,由財政部通知代理支付銀行每月預撥不超過當年擬安排項目預算8%的交通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  對新建重點項目按規定應支付的開工預付款中按比例計算的交通專項資金部分,可按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由項目法人提出申請,經履行規定的上報。審核、復核程序后,由財政部通知代理支付銀行撥付(在財政預算正式批復前,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限額撥付)。

    第十六條  為保證重點項目結算價款中的交通專項資金部分及時支付,對確需“結算預付款”的重點項目,可由項目法人在正常請款時按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在當年財政預算或擬安排項目預算總額的1/7額度內提出一次“結算預付款”申請,經履行規定的上報。審核。復核程序后,由財政部通知代理支付銀行撥付(在財政預算正式批復前,正常請款和“結算預付款”的總額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限額撥付)?!敖Y算預付款”的具體數額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專員辦核定。

    第十七條  財政預算批復后,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如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需要緊急使用交通專項資金時,可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向交通部提出用款申請(抄送專員辦),交通部根據下達的自然災害補助等文件(均抄送專員辦),填寫財政部統一印制的“直接撥付資金預算撥款申請書”,向財政部請款。財政部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復核后,簽發撥款指令,通知代理支付銀行采用加急方式將交通專項資金撥付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交通部安排的科研試驗費、前期工作費,需要撥款時,由交通部按有關規定根據財政預算和下達資金的文件,結合國庫余額情況,提出資金使用申請,填寫財政部統一印制的“直接撥付資金預算撥款申請書”(附用款單位報送的相關材料),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復核無誤后,簽發撥款指令,通知代理支付銀行將資金撥付到交通部。

    第十九條  經國務院和財政部批準的內河航運建設等支出,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用款,區分不同用途,參照本辦法撥付。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財政部負責批復交通部年度交通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對交通部提出的交通專項資金使用申請,從是否符合財政預算、是否超出國庫余額、是否超出專員辦審核同意的用款數額方面復核無誤后,簽發撥款指令,通知代理支付銀行撥付資金;負責選擇代理支付銀行;與有關部門共同對交通專項資金使用申請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專員辦根據財政預算、合理工程用款(工程進度)、項目建設資金到位及使用等情況,對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的交通專項資金匯總申請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一條  交通部按項目匯總編報交通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轉復財政預算;審核匯總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的經專員辦簽署意見的交通專項資金匯總申請,并根據財政預算、國庫余額、全國項目資金需求量、全國交通建設實際情況,進行統一平衡,提出全國交通專項資金使用申請;與有關部門共同對資金申請、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轉復交通部轉復的財政預算;根據財政預算、合理工程用款(工程進度)、項目建設資金到位及使用等情況,審核本省各項目用款申請,結合全省項目建設等情況,提出本省交通專項資金申請;負責督促項目配套資金及時到位并投入使用;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監督項目工程進度和質量。

    第二十二條  用款單位根據財政預算、合理工程用款(工程進度)、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等情況,提出交通專項資金使用申請;對資金按項目單獨核算管理;組織項目配套資金及時到位并投入使用;負責工程進度和質量的落實;按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專員辦的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因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不按時提出交通專項資金使用申請而影響資金審核撥付的,責任自負。

    第二十四條  因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交通部平衡調劑資金使用申請而產生的問題,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交通部負責解決。

    第二十五條  因未按規定對交通專項資金使用申請進行審核而產生的問題,由相應的審核部門負責解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用款單位要按規定提出交通專項資金使用申請,提交的請款材料要完整、真實,符合要求;上報的材料要準確、及時。

    第二十七條  用款單位必須按規定將項目的配套資金組織落實到位并及時投入使用。交通專項資金到位的3個月內,相應的配套資金應到位并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用款單位要嚴格按本辦法規定,按項目單獨核算管理資金。

    第二十九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專員辦等要注意相關信息的收集、儲備工作,確保按規定的程序。時間完成相應的審核工作。

    第三十條  對重點項目的“結算預付款”,要在預算年度內項目法人正常的交通專項資金請款時分次抵扣為零。具體抵扣辦法由專員辦根據實際情況商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一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交通部可按規定在項目年度財政預算(或擬安排預算)額度內調劑平衡本省或全國項目的交通專項資金申請,但不得自行調整項目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二條  省級以下(含省級,下同)交通主管部門、專員辦、用款單位、代理支付銀行等要重視和加強項目建設及資金撥付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反饋制度,及時報送有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交通部、省級以下交通主管部門、專員辦、用款單位、代理支付銀行等要按項目建立資金撥付臺賬,建立健全賬務管理制度。每月(季)終了,要及時對賬,確保交通專項資金撥付工作準確無誤。

    第三十四條  代理支付銀行要嚴格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不得拖延、滯留或轉移交通專項資金。如代理銀行違反規定,財政部將終止其代理資格,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含專員辦)和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交通專項資金撥付工作的監督管理,重點內容是:

    (一)項目財務會計管理機構是否健全,是否及時準確地報送資金撥付、工程建設等信息;

    (二)是否嚴格執行概、預算;

    (三)資金是否按規定程序申請,并按規定使用;

    (四)配套資金是否按規定比例到位并及時投入使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交通專項資金分月用款計劃的編報等比照財政,部印發的《中央預算資金撥付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00]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專員辦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分別報財政部、交通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附表:1.交通專項資金申請書

          2.交通專項資金匯總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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