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魯財稅[2000]12號頒發日期:2000-01-06
地 區:山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近來有部分市地反映,對修、筑路等工程取土是否應按“其他粘土”品目征收資源稅問題執行不一。為保證稅收政策的正確貫徹落實,現就有關資源稅政策進一步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對天然礦泉水等礦產品征收資源稅的通知》(魯政發[1999]100號)和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省政府對天然礦泉水等礦產品征收資源稅規定的通知》(魯財稅字[1999]3l號)文件的規定,修、筑路、橋梁、大堤、水庫等工程所用粘土屬于資源稅征稅范圍,應按“其他粘土”品目征收資源稅。在實際執行中,對修、筑路、橋梁、大堤、水庫等工程在施工地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設的,不征收資源稅;對在施工地取土用作他用或在施工地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設的,均應按規定征收資源稅。
二、對修、筑路、橋梁、大堤、水庫取土,各級地方稅務征收機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