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滬稅外[2000]169號頒發日期:2000-01-11
地 區:上海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直屬四分局、外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876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外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待遇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由市局統一印制。該《申請表》一式三份,經稅務機關審核后,一份留主管稅務機關,一份留開戶銀行,一份由開戶銀行退申請人留存。
二、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按國稅發(1999)180號規定、由銀行轉報的《申請表》后,應及時審核相關的內容,審核無誤后予以蓋章認可,并在“審核意見”欄中注明《申請表》的有效期限;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申請表》進行編號的專項檔案管理。
三、在《申請表》或居民身份證明有效期內,外籍居民個人需在異地儲蓄機構開戶存款的,可憑原受理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的《申請表》原件和復印件或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向原受理稅務機關辦理確認手續。原受理稅務機關應即予審核,審核無誤后,在《申請表》的復印件或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上加蓋審核章。外籍居民個人憑經蓋章的復印件向異地儲蓄機構辦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稅務機關對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的審核確認資料,應做好編號和專項檔案管理等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0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