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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本市機動車、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京地稅地[2000]546號
頒發日期:2000-01-18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本市機動車、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京政函[2000] 166號)的精神,自2001年1月1日起地方稅務部門將采取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合辦公的方式,在辦理車務手續的有關環節查驗征收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為做好本市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具體規定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批復精神,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做到組織機構、工作人員、辦公場所三落實,并結合本區、縣的實際情況,共同研究制定聯合辦公的相關工作辦法,共同做好車船使用稅的查驗征收工作,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二、各區、縣地方稅務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本市各級車輛管理所、機動車舊車交易市場及機動車檢測場聯合辦公,設立機動車車船使用稅查驗征收窗口。

    (一)在新車辦理牌證時,凡經公安交管部門審核,符合辦理牌證發放手續的車輛,須先到稅務征收窗口辦理完稅手續后,公安交管部門方給予辦理發放牌證手續。

    (二)在機動車年檢時,稅務征收窗口查驗其完稅情況,對未依法交納車船使用稅或未依法辦理免稅手續的機動車輛,公安交管部門不予發放年檢合格證。

    (三)凡進入機動車舊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車輛,在辦理有關手續的同時,稅務征收窗口要進行查驗是否完稅,對未納稅的車輛公安交管部門不予辦理轉籍、過戶手續。

    三、地方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依照公安交管部門實際協查納稅車輛稅額的5%向其按季提取返還手續費。

    四、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的征收采取稅務部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合辦公的方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換發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牌證時,一并征收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有關具體工作另行布置。

    五、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級公安交管部門在貫徹落實本通知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市地方稅務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反映。

    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

關于加強本市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

京政函[2000]166號

市地稅局、市公安局:

    你們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的請示(京地稅地[2000]363號、京地稅地[2000]440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為進一步加強本市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方便納稅人辦理納稅手續,同意市地方稅部門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采取聯合辦公方式,征收車船使用稅。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核發新購機動車牌證時,一并征收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在機動車年檢時,同時查驗機動車輛完稅情況;在換發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牌證時,一并征收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

    三、凡未依法交納車船使用稅或未依法辦理免稅手續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緩辦理有關車務手續,并由市地方稅務部門依法追繳稅款。

    四、由市地稅局會同市公安局,依據本批復規定,制訂本市機動車、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的具體措施和實施辦法,并向社會通告公布。

二○○○年 十二月五日

    附件2: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關于加強本市機動車、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機動和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方便納稅人辦理納稅手續,經市政府批準,地方稅務部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采取聯合辦公的方式征收車船使用稅。現將有關征收管理辦法通告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核發新購機動車牌證時,一并征收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在機動車年檢時,同時查驗機動車輛完稅情況。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換發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牌證時,一并征收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

    三、凡未依法交納車船使用稅或未依法辦理免稅手續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緩辦理有關車務手續,并由地方稅務部門依法追繳稅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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