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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京地稅農[2000]548號
頒發日期:2000-01-19
地   區:北京
行   業:農、林、牧、漁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農業稅等四項稅收征收管理職能劃轉有關問題的通知》,農業稅等四項稅收征收工作從市財政局劃轉到市地方稅務局。為了加強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以下簡稱農業稅收)的征管工作,明確征管工作職責,規范征收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市地稅局《關于區、縣農稅征管機構設置、人員劃轉和部分科室職能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人[2000] 500號)的規定,在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門頭溝、房山、通州、順義、密云、懷柔、平谷、大興、昌平、延慶14個區縣地稅局成立農業稅征收管理機構,機構名稱為“北京市XX區(縣)地方稅務局農業稅管理科”,加掛“北京市XX區(縣)地方稅務局農業稅稅務所”牌子,負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農稅機構的主要工作職責

    1、按照國家、市政府、市局的有關政策規定,擬定本區縣農業稅收征收管理的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

    2、制定本區縣農業稅收年度計劃,指導鄉、鎮代征單位按照征管規定開展征收工作。

    3、負責農業稅收的稅源測算,監控稅源變化情況和收入進度,分析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4、掌握本地區經濟發展、農業生產、災害情況以及農民負擔情況。按照政策規定和權限、程序,辦理有關減免稅事項。

    5、負責耕地占用稅的直接征收工作。

    6、負責組織管理農業稅收收入入庫工作,審核、匯總本區縣農業稅收月、季報表和年度決算。

    7、管理、分配和使用農業稅收征收經費。

    8、負責制定本區縣農業稅收票證使用計劃及領用、發放、保管、結報繳銷及對代征單位的監督檢查的工作。

    9、負責檢查農業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會同檢查部門對農業稅收違法案件進行查處。

    10、負責對基層代征人員的農業稅收政策和會計制度的培訓工作。

    11、負責本區縣農業稅收的宣傳、信息和調研工作。

    三、關于農業稅收的征管方式

    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的稅款征收委托鄉鎮財政所代征,農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部分耕地占用稅的稅款征收由鄉鎮財政所代征,國家、集體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由區縣地方稅務局、開發區分局征收。各區縣局要按照京地稅征[1997]389號《委托代征稅款管理的暫行規定》,與代征單位簽定《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格式附后),加強對農業稅收的征管工作。

    四、關于農業稅收的稅源管理

    各區縣要認真加強對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的稅源管理。鄉鎮財政所仍然代管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的稅源管理,區縣地方稅務局指導鄉鎮財政所的稅源管理工作,并根據今后工作的進展,分步驟將涉稅的各項基礎資料核實清楚,在原有以村建帳的基礎上,逐步落實到具體的土地承包人,按照納稅人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增減變化、農業特產品種植面積、品種、年限情況逐年計算變更,為實行征收到戶奠定基礎。

    五、關于農業稅收的減免稅管理

    根據《北京市農業稅征收實施辦法》、《北京市農業特產農業稅征收辦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辦法》及其有關規定,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代征單位審核,報區縣征收機關批準后執行。耕地占用稅的減稅、免稅,占用耕地30畝以下的,由區縣級征收機關審核辦理;占用耕地超過30畝的,報市地稅局批準辦理。

    六、關于農業稅收的會計和票證管理

    各區縣局要按照《北京市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另行下發)的規定,加強對代征單位各種征收票證的管理工作。代征單位征收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付規定格式的完稅憑證。

    鄉鎮代征單位征收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稅款,不足500元的,可暫時放在農業稅專戶中存儲,但最長不得超過10天;超過500元或達到存放時間的,要及時繳入金庫。

    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的入庫,統一使用《稅收繳款書》和征收專用章。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的退庫,統一使用《收入退還書》和退庫專用章。稅款入庫、退庫和有關憑證的管理,按市局計會處規定執行。

    農業稅收月、季報表和年度決算的格式,由市地稅局另行制定。

    農稅科都要配備專職的會計和票證管理人員,負責計會統計和農業稅收的票證管理工作。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

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

    協議人:

    甲方: 乙方:

    為加強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保證國家稅收及時足額的征收,甲、乙雙方經協商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 區(縣)簽訂如下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并嚴肅履行。

    一、甲方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農業稅等四項稅收征收管理職能劃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委托乙方代征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對農民個人占用耕地建房應征收的耕地占用稅。

    二、乙方應遵守的代征規定:

    1、 代征范圍:本鄉鎮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和農業特產品生產,取得農業和農業特產品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農村居民個人占用耕地建房應征收的耕地占用稅。

    2、計稅依據:農業稅按照納稅人的計稅耕地面積和規定的常年產量、稅率、計稅價格計算征收;農業特產稅按照納稅人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所取得的實際收入計算征收;耕地占用稅按照占用耕地面積和本區縣規定的稅額標準計算征收。

    3、代征時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代征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農業稅收專用完稅證。

    5、稅款征收后,按照稅款入庫的有關規定及時入庫。年底前要將征收的稅款全部繳入金庫。

    三、乙方應于每月后5日內向甲方報告上月代征稅款情況,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向甲方匯總報告上一季度代征稅款情況。

    四、乙方在代征稅款過程中,如遇納稅人拒絕代征或其他特殊情況時,應在24小時內報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做出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五、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征稅款所必需的稅收票證,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履行代征義務。

    六、甲方按照乙方解繳代征稅款的3%撥付給乙方代征手續費,乙方不得從所征稅款中坐支坐扣手續費。

    七、甲方有責任對乙方的代征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致使 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協議或終止協議的責任。

    八、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征稅款的情況。

    九、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并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

    2、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比照國家稅法有關扣繳義務人的規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并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二: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雙方主管部門各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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