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皖國稅發[2000]225號頒發日期:2000-01-26
地 區:安徽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公安局、交通局(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0]294號)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開征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F經國家稅務總局相交通部商定,在車購費稽征機構未移交前,車購稅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部門所屬車購費稽征機構負責代征,同時啟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見附件1、2)?,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到注冊地車購辦辦理車購稅繳(免)稅手續。
二、納稅人辦理車購稅繳(免)稅手續后,持車購辦出具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副本,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沒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副本的車輛,公安車管部門不得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
三、公安車管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時,應查驗《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并在副本"車管部門(簽章 )"欄內加蓋公安機關機動車管理章(條 章),交付納稅人。
四、納稅人辦理完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后,持車管部門簽章 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副本到原發證車購辦換領《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隨車攜帶。
五、各級國稅機關、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代征車購稅的車購費稽征機構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車購稅的征收工作。(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