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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外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待遇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津國稅所[2001]25號
頒發日期:2000-02-14
地   區:天津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

    根據市局《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外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事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津國稅外[2000]91號)精神,自2000年11月1日起,外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事受稅收協定待遇,必須按要求公報《外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事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待遇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或提供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簽發的居民身份證明?,F將辦理程序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辦理程序

    (一)本《申請表》由取得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稅收協定締約國居民向儲蓄機構領取并填寫。

    (二)本《申請表》必須由締約國主管稅務機關簽字或蓋章 .能夠提供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簽發的居民身份證的申請人,也要填寫本《申請表》,但表中"居民身份證明"項不填寫,只將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簽發的居民身份證明附在《申請表》后即可。

    (三)稅收協定締約國居民將填寫的《申請表》一式兩份,一并送交儲蓄機構,由儲蓄機構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四)本《申請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加蓋本機關公章 ,退還儲莆機構一份據以執行,另一份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二、有關問題說明

    (一)儲蓄機構可要求締約國居民開戶時,辦理填報《申請表》等有關事宜。

    (二)在2000年11月1日前,已由儲蓄機構憑稅收協定締約國居民的護照及其他有效證件確認身份的外籍居民,擔自2000年11月1日起尚未填報《申請表》的,儲蓄機構遇結息日結息時,可暫按已確認的締約國居民身份所適用的稅率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同時通知取得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外國居民盡快辦理填報《申請表》等有關事宜。

    (三)外籍居民個人填報的《申請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證明首次提交日,以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申請表的日期為準。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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