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蘇財綜[2000]14號頒發日期:2000-02-16
地 區:江蘇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財政局、物價局、交通局、國家稅務局,省各部、委、辦、廳、局,現將財政部、國家計委、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征車輛購置稅取代車輛購置附加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0]10號)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應認真清理在車輛購置環節征收的收費,對擅自設立的在車輛購置環節征收的有關交通收費項目和其他收費項目,必須一律停止征收。
二、解困資金(再就業資金)的收取,必須嚴格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車等城市公共客運交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通知》(蘇價費[2000]318號,蘇財綜[2000]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在車輛入戶時收取,對不按規定收取的,必須立即糾正。
三、對于違反國家和省規定,繼續在車輛購置環節征收有關費用的,將予以公開曝光,所收資金按國家和經國家批準的省有關規定予以收繳,并根據國務院第28l號令的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四、各省轄市應將貫徹情況以及收費項目的清理整頓情況于2001年1月31日前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交通廳、省國家稅務局。
附:《關于開征車輛購置稅取代車輛購置附加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略)
二OO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