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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委托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代征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京地稅地[2001]87號
頒發日期:2000-03-18
地   區:北京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農業銀行各支行:

    為方便群眾納稅,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經與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協商決定,委托農業銀行的儲蓄所代征個人機動車輛的車船使用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圍內農業銀行的儲蓄所,均可代征個人機動車輛的車船使用稅。各種機動車稅款征收標準按照北京市車輛稅額表規定執行。

    二、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在每年征收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征期前可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代征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管理辦法》(附后),結合本區、縣具體情況與農業銀行支行簽訂委托代征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協議書,并報市局備案。

    三、農業銀行各支行在代征中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主管地方稅務局,以免延誤征收工作。

    四、各區、縣地方稅務局、農業銀行各支行須在征期結束后二十日內做好代征工作的總結,及時總結代征情況,不斷完善操作程序,以逐步規范代征工作。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代征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管理辦法

    為方便納稅人,做好本市的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征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及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代征范圍:

    1、北京市范圍內農業銀行的儲蓄所,為本市個人機動車輛的車船使用稅的代征單位。

    2、凡已在各區、縣地方稅務局或農業銀行繳納了上一年度車船使用稅的個人機動車輛,可由農業銀行儲蓄所采用聯網方式代征本年度車船使用稅。

    3、對納稅人新購、過戶、逾期補交稅款的車輛仍由稅務機關征收。

    二、稅款征收

    1、代征稅款的時間為3月1日至3月31日止。

    2、代征單位受理納稅人申報時需要查驗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行駛證和上一年度車船使用稅完稅證,確認上年度己完稅的,可代征當年稅款。

    3、在代征稅款時要打印完稅證,第一聯(收據聯)要加蓋代征單位印章,納稅標志背面要加蓋代征單位印章、填寫車輛牌證號碼,納稅人納稅后代征單位把完稅證第一聯及納稅標志一起交給納稅人。

    4、各種機動車稅款征收標準按照北京市車輛稅額表(附后)執行;每枚納稅標志收取工本費 0.50元。

    5、市農業銀行每日向市地方稅務局傳遞代征各種車輛輛數、稅款金額等信息資料。

    三、稅款解繳:

    1、農行儲蓄所征收的稅款及工本費要當日結清,直接繳入國庫或存入專戶。存入專戶的稅款,最遲不得超過7日,要及時填寫稅收繳款書繳入國庫,不得挪用或滯留稅款。

    2、農業銀行支行在征期結束后7日內,要及時結清稅款,并按照基礎信息資料逐輛進行統計匯總。

    納稅標志的工本費收入由農業銀行在征期結束后,劃轉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指定帳戶。

    3、對納稅人重復繳納車船使用稅的,由代征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

    四、票證管理:

    1、農業銀行支行,分別在所轄區內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領取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完稅證(機打票)、納稅標志及稅收繳款書,要登記明細帳,使用票證結報手冊,向各儲蓄所發放,各儲蓄所要建立領用明細帳,記錄領、用、存情況。

    2、征期結束后,農業銀行支行將填用和未使用的票證、標志及作廢的票證、標志等及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票證結報、繳銷手續。

    五、手續費提取與返還:

    各區、縣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據京財稅[1995]458號文件精神,按實際代征車船使用稅稅款的 5%提取代征手續費。在征期結束后10天之內,由農業銀行支行提出返還手續費申請,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征期結束后一個月內辦理返還手續,轉入農業銀行支行的帳戶,代征單位不得直接從代征稅款中坐扣。

    附件2

委托代征稅款證書

    ( )地稅第 號

    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我局與你單位協商一致,由我局委托你單位代征車船使用稅稅款,具體代征程序和代征稅款的解繳程序以及雙方的各項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依照雙方訂立的委托代征協議書執行。

    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委托代征協議書

    協議人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為加強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甲、乙雙方經協商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 區(縣)簽訂如下委托代征協議書,并嚴肅地履行。

    一、甲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代征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委托乙方代征車船使用稅。

    二、乙方應遵守的代征規定:

    1、代征范圍:依據“委托代征管理辦法”規定的代征范圍(外籍個人、港、澳、臺同胞的私人機動車除外)。

    2、計稅依據:各種機動車稅款征收標準按照北京市車輛稅額表執行。

    3、代征時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代征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證》及納稅標志,每枚納稅標志收取工本費 0.50元。

    三、乙方應按照委托代征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稅款征收、稅款解繳和票證管理辦法執行。

    四、乙方在代征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時,應在24小時內報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做出處理,乙方不得自行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五、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征稅款所必需的稅收票證,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履行代征義務。

    六、甲方按照乙方實際代征稅款的 5%支付給乙方代征手續費。

    七、甲方有責任對乙方的代征工作進行指導。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致使本協議終止或部分終止時,甲方負有及時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協議的責任。

    八、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征稅款的情況。

    九、本協議書自簽定之日起即具生效,但是,甲方可依據國家稅收的有關規定,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十、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并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2、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比照國家稅法有關扣繳義務人的規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并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十一、本協議書未盡事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二、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雙方主管部門各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代征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稅聯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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