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云地稅農字[2001]15號頒發日期:2000-03-18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分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按省政府令第10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規定》的要求,省局對契稅減免稅審批程序進行了簡化,現就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契稅減免稅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同時抄報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其余事項仍按《云南省契稅減免稅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契稅減免稅管理。
縣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嚴格把握減免稅政策,從嚴審批;對其他單位和部門越權辦理減免稅的,要堅決制止;對其他單位和部門要求地方稅務機關違反規定辦減免稅的,要拒絕執行,必要時報告上級地方稅務機關。
地(州、市)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契稅減免稅審批工作的指導,開展必要的檢查監督工作。省局將不定期組織檢查工作。
三、為便于納稅人盡快辦理產權證書,要求縣級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要做到迅速、及時、準確,提高工作效率。
四、各地要做好契稅減免稅審批的銜接工作。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