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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減免稅審批程序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云地稅農字[2001]15號
頒發日期:2000-03-18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分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按省政府令第10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規定》的要求,省局對契稅減免稅審批程序進行了簡化,現就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契稅減免稅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同時抄報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其余事項仍按《云南省契稅減免稅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契稅減免稅管理。

    縣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嚴格把握減免稅政策,從嚴審批;對其他單位和部門越權辦理減免稅的,要堅決制止;對其他單位和部門要求地方稅務機關違反規定辦減免稅的,要拒絕執行,必要時報告上級地方稅務機關。

    地(州、市)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契稅減免稅審批工作的指導,開展必要的檢查監督工作。省局將不定期組織檢查工作。

    三、為便于納稅人盡快辦理產權證書,要求縣級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要做到迅速、及時、準確,提高工作效率。

    四、各地要做好契稅減免稅審批的銜接工作。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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