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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國稅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桂財預[2001]25號
頒發日期:2000-03-18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便于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94號)及《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開征車輛購置稅后有關車輛稅費的預算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預算級次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為中央稅,作為中央收入上繳中央財政。

    (二)開征車輛購置稅后,原未上繳國庫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輛購置附加費借款回收資金,仍作為中央收入上繳中央財政。

    二、預算科目

    (一)取消《2001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基金預算收入科目”中的第8004款“車輛購置附加費收入”科目。

    (二)在《2001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一般預算收入科目”中增設第17類“車輛購置稅(費)”。類下設置1701款“車輛購置稅”,反映自2001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征收(含交通部門代征期間代征)的車輛購置稅收入;設置1702款“車輛購置附加費”,反映交通部向國庫上交的以前年度車輛購置附加費收入(含車輛購置附加費的滯納金收入);設置1703款“車輛購置附加費借款回收資金”,反映交通部收回并交上繳中央財政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借款本金及利息;設置1702款“車輛購置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反映車輛購置稅的滯納金、罰款收入。

    (三)在《2001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一般預算支出科目”中增設第30類“車輛稅費支出”。

    類下設置3001款“交通專項資金”,反映用車輛購置稅收入安排的國家交通項目資金;設置3002款“老舊汽車更新補助”,反映用車輛購置稅收入安排的老舊汽車更新改造補助支出;設置3003款“劃轉水利建設基金”,反映從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附加費中按規定劃轉水利建設基金的支出;設置3004款“征管人員經費”,反映用車輛購置稅收入安排的車輛購置稅征管經費;設置3005款“車輛購置附加費支出”,反映用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輛購置附加費借款回收資金安排的支出。

    (四)將《2001年政府預算支出科目》“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404款“中央水利建設基金收入”下的840401項“中央政府性基金劃轉收入”更名為“水利建設基金劃轉收入”,說明修改為反映從車輛購置稅及中央政府性基金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收入。

    (五)刪除《2001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22款“車輛購置附加費借款回收收入”,刪除“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04款“車輛購置附加費支出”。

    三、征收繳庫

    (一)車輛購置附加費稽征機構代征期間代征的車輛購置,由代征機構逐級匯繳交通部車輛購置稅收入專戶,交通部按規定上繳中央國庫。代征期滿后,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稅款就地繳入中央國庫。

    (二)以前年度的車輛購置附加費收入應繳未繳款,由原車輛購置附加費稽征機構逐級匯繳交通部車輛購置附加費專戶,交通部按規定繳入中央國庫。

    (三)以前年度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借款回收的資金,由交通部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四)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輛購置附加費借款回收資金,統一使用“一般繳款書”辦理繳庫,具體繳庫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四、其他

    (一)車輛購置稅不作為經常性財政收入,不計入現有與支出掛鉤項目的測算基數。

    (二)車輛購置稅由中央財政根據交通提出、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支出項目,統籌安排,主要用于國道、省道干線公路等建設,年終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三)按規定由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附加費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由中央總會計每月月末以“一般預算支出科目”第30類“車輛稅費支出”第3003款“劃轉水利建設基金”列支后,轉入“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0401項“水利建設基金劃轉收入”。

    (四)車輛購置稅支出中已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的交通專項資金部分,資金撥付按《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00]24號)的規定執行;暫未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的交通專項資金部分,按《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其他支出的資金撥付辦法,暫按相關財政制度的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各單位收到通知前已繳入國庫的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附加費等,應根據本通知規定辦理調賬;尚未繳庫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規定繳庫。中央財政已撥付的支出,一并按本通知規定辦理調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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