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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若干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國稅函[2001]178號
頒發日期:2000-04-04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耕地占用稅有關問題的請示》(遼地稅發〔2001〕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對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內經過回填墾復后恢復種植用途的,比照臨時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二、城區與高速公路的接連線路屬于公路范疇,對其建設占用耕地按公路建設標準征收耕地占用稅;城區內的機動車道屬于城市道路(國道、省道和縣道的組成部分除外),不屬于公路范疇,對其建設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設項目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以政府名義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類開發區,實際運作中是引資一個企業,界定一個企業的具體占用范圍,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屬于此種情況的,其納稅人為辦理耕地轉建設用地手續的單位或個人。

    四、對欠繳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因各種原因形成“銷業、撤業”而導致稅款無法追繳的現象,因目前還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就稅款核銷事項作出規定,暫繼續以掛帳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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