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吉交征聯字[2001]1號頒發日期:2000-04-20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國家稅務局、交通警察支(大)隊:
為切實做好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征收工作,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 例》(國務院令第29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做好代征車輛購置稅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11號)的規定,現將車購稅征收工作具體業務協作問題做如下規定,望認真遵照辦理。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 例》規定,凡在我省轄區內購置使用的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納稅人必須在辦理車輛牌照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二、從2001年1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取代車輛購置附加費,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代征期間由車購費辦)出具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見附件1)
或者免稅證明副本,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沒有完稅證明副本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一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
公安、司法、檢察機關購置的車輛,除警用車輛中的囚車可到稅務機關辦理免稅證明外,其余一律嚴格按照規定辦理完稅證明。
三、各級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核發牌照時,繼續將車購稅征管部門簽發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副本”原件存入車輛檔案備查,并作為車輛檔案一項考核內容確定下來。省有關部門將聯合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四、各級車購費征管部門在代征車購稅過渡期間一定要嚴格執行征收政策和征收標準,并積極主動與稅務、公安部門聯系溝通情況,建立信息溝通渠道,相互通報納稅人繳納車購稅情況和車輛登記注冊情況。代征期間,車購稅具體業務處理仍由車購費征管部門負責;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稅收政策業務問題,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市、州以下國稅部門暫不介入。對于代征存在的問題要實行書面報告制度,逐級反映并由省國稅和交通部門協商解決。
五、從2001年1月1日起啟用新的代征車購稅專用章 :(1)代征車購稅專用章 ;(2)代征車購稅免稅專用章 (見附件2),《吉林省代征車購稅專用章號碼分配表》(見附件3)。同時廢止原車購費征收專用章 ,原車購費繳(免)費憑證在2001年3月28日前仍然有效,逾期需回原發證部門重新蓋章 確認。
六、關于明確車輛購置稅幾項稅收政策問題
(一)納稅人發生車購稅應稅行為均應在60日內申報納稅,如果超過60日未申報納稅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時間應計入60日之內。
(二)車主納稅后由于某些原因要求退稅,區別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1.車主購買車輛后因質量等問題在辦理車輛牌照以前將車退給廠家或銷售商,并持有退車證明的,可以退稅。
2.車主購車后因各種原因公安交警車管部門不給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核發牌照,并持有關證明的,可以退稅。
已經辦理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不論出于何種原因,均不得退還已繳納的車購稅。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