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京地稅企[2001]213號頒發日期:2000-05-05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北京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股份有限公司“計提四項準備”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京財會[2001]31號)和《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京財會[2001]42號)兩文件轉發給你們,請組織學習。上述文件的規定在企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如有與稅法規定相抵觸的一律按稅法規定執行。
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股份有限公司“計提四項準備”
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
京財會[2001]31號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各財政分局、各股份有限公司:
現將財政部《關于印發〈股份有限公司“計提四項準備”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局。
二000年一月五日
關于印發《股份有限公司“計提四項準備”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
財會[2000]22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現將《股份有限公司“計提四項準備”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計提四項準備”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
附件:
股份有限公司“計提四項準備”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
最近,我們接到有關各方來電、來函,就股份有限公司實施“關于印發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政部財會字[1000]35號)(以下簡稱“計提四項準備”)后,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和運用方面存有較大疑問,特為此請示我部,經研究,現就股份有限公司“計提四項準備”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公司在會計核算中,應當按照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不得虛計資產或收益、也不得少計負債和費用。不得計提秘密準備。
二、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公司在1999年度實施“計提四項準備”時,不恰當地運用了謹慎性原則計提秘密準備的,對于多計提的損失準備,應當原渠道沖回,即1999年按照“計提四項準備”的要求,對于計提的、追溯調整至前期的四項準備金額,在本年度轉回時,仍然應當調整原各個追溯期間的數字,而不能作為增加本年度的利潤處理。
對于1999年度追溯調整的已計提的四項準備的金額,于本年度轉回,并按本規定原渠道沖回的公司,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事項的性質、1999年度“計提四項準備”合理性的說明,以及因此次調整對1999年度采用追溯調整法時計算的會計政策變更累計影響數的金額。
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京財會[2001]42號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各財政分局:
現將財政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于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局。
二00一年一月五日
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字[2000]18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現將《車輛購置稅會計處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執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車輛購置稅會計處理規定
附件:
車輛購置稅會計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已經發布,為了規范相關會計核算,現對有關車輛購置稅的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企業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按規定交納的車輛購置稅,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企業購置的減稅、免稅車輛改制后用途發生變化的,按規定應補交的車輛購置稅,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現行會計制度中有關車輛購置附加費的核算內容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