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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京國稅發[2001]81號
頒發日期:2000-05-05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轉發給你們,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并自用的國產小汽車,在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時,除按現行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海關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回國人員購買汽車準購單》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二)海關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三)國內單位出具的上述留學人員在本單位工作服務的證明原件。

    二、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的小汽車,其免征車輛購置稅需提供的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將另行明確。

    2001年4月6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2001年3月16日    財稅[200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一、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

    二、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

    三、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

    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的型號和配置數量、流向,每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下達。車輛注冊登記地車輛購置稅征收部門據此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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