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京國稅發[2001]81號頒發日期:2000-05-05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轉發給你們,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并自用的國產小汽車,在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時,除按現行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海關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回國人員購買汽車準購單》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二)海關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三)國內單位出具的上述留學人員在本單位工作服務的證明原件。
二、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的小汽車,其免征車輛購置稅需提供的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將另行明確。
2001年4月6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2001年3月16日 財稅[200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一、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
二、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
三、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
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的型號和配置數量、流向,每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下達。車輛注冊登記地車輛購置稅征收部門據此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