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京地稅農[2001]242號頒發日期:2000-05-10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若干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178號,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并將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市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若干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1]178號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耕地占用稅有關問題的請示》(遼地稅發[2001]4號)收悉?,F批復如下:
一、對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內經過回填墾復后恢復種植用途的,比照臨時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二、城區與高速公路的連接線路屬于公路范疇,對其建設占用耕地按公路建設標準征收耕地占用稅;城區內的機動車道屬于城市道路(國道、省道和縣道的組成部分除外),不屬于公路范疇,對其建設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設項目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以政府名義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類開發區,實際運作中是引資一個企業,界定一個企業的具體占地范圍,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屬于此種情況的,其納稅人為辦理耕地轉建設用地手續的單位或個人。
四、對欠繳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因各種原因形成“銷業、撤業”而導致稅款無法追繳的現象,因目前還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就稅款核銷事項作出規定,暫繼續以掛帳方式處理。
二00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