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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中國精算師和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鄂價費函字[2001]47號
頒發日期:2000-05-12
地   區:湖北
行   業:教育
時效性:有效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武漢辦公室: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中國精算師(準精算師部分)和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0〕2313號)規定,現將有關中國精算師(準精算師部分)和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收費問題函告如下:

    一、你辦在組織湖北、湖南、江西三省的中國精算師(準精算師部分)和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及對考試合格人員發放證書時,應依照規定首先向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申請,以便明確執行收費中的問題。

    二、你辦在收費前必須到省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省財政廳辦理《收費票據購領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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