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鄂價費函字[2001]47號頒發日期:2000-05-12
地 區:湖北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武漢辦公室: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中國精算師(準精算師部分)和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0〕2313號)規定,現將有關中國精算師(準精算師部分)和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收費問題函告如下:
一、你辦在組織湖北、湖南、江西三省的中國精算師(準精算師部分)和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及對考試合格人員發放證書時,應依照規定首先向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申請,以便明確執行收費中的問題。
二、你辦在收費前必須到省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省財政廳辦理《收費票據購領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