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桂財稅[2001]15號頒發日期:2000-05-12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2001年3月16日財稅[200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經國務院批準,對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一、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
二、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
三、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
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的型號和配置數量、流向,每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下達。車輛注明登記地車輛購置稅征收部門據此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