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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交通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魯國稅發[2001]85號
頒發日期:2000-05-16
地   區:山東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交通局(委):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代征機構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同類型車輛先行征稅。在委托代征期間,比照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同類型車輛由山東省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車購辦)統一確定,全省代征機構比照省車購辦確定的同一類型車輛執行。

    二、因質量問題等原因發生退回所購車輛并需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事宜的,納稅人需向銷貨方提供原發票聯,由銷貨方開具“紅字發票”;納稅人因已作賬務處理等情況而無法退回原發票聯的,應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或車輛購置稅代征機關開具的有效證明,向銷貨方辦理開具“紅字發票”事宜。

    納稅人可憑經銷商開具的退貨證明及“紅字發票”辦理有關車輛購置稅退稅事宜。

    三、代征期間車輛購置稅退稅暫由省車購辦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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