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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交通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皖國稅發[2001]48號
頒發日期:2000-05-16
地   區:安徽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交通局(委):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轉發給你們,并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對已繳納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或車輛購置費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其發動機和底盤均發生更換(包括同時更換和分次更換)的,應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補征車購稅;僅更換發動機,或僅更換底盤,或發生其他改裝情形的,暫不再征收車購稅;原免稅(費)車輛經改裝后屬于征稅范圍的,應按規定征收車購稅。

    二、對納稅人申報的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等6類工程機械,可繼續比照交通部印發的《免征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輛圖冊》前三冊中所列的車型,審核辦理車購稅免稅手續。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車購稅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下發前,已稅車輛因完稅價格低于所規定最低計稅價格而少繳的稅款,可不再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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