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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攀鋼資源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稅務文書
文      號:財稅[2001]70號
頒發日期:2000-05-2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攀枝花鋼鐵(集團)公司資源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從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對攀枝花鋼鐵(集團)公司所屬礦山開采的鐵礦石,繼續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90號文件法規的“以1996年課稅總量為基數,每年基數以內的課稅數量仍按原法規稅額征收資源稅;對超過基數的課稅數量,比照獨立礦山減按法規稅額的40%征收資源稅”的政策。

    以上請遵照執行。

    20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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