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云國稅函[2001]259號頒發日期:2000-05-23
地 區:云南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云南省農業廳:
你廳抄送我局的《關于農業機械登記注冊時是否需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通知》(云農機字[2001]7號)已收悉,現將農用拖拉機、變型拖拉機征收車輛購置稅的的有關問題函告知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稅收法規的解釋權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和對稅收法規進行解釋。
二、對運輸型拖拉機、變型拖拉機是否征收車輛購置稅的問題,我局已向國家稅務總局作了請示。在國家稅務總局未作批復前,運輸型拖拉機、變型拖拉機的功率、載質量或最高車速只要符合農用運輸車征收范圍的,均應征收車輛購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