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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級機構購買辦公房屋恢復征收契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吉地稅農字[2001]78號
頒發日期:2000-05-26
地   區:吉林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級機構購買辦公房屋恢復征收契稅的通知》(財稅[2001]6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各級機構購買辦公房屋恢復征收契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契稅征免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8]123號)到期停止執行。從2001年1月1日起,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級機構購買辦公用房恢復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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