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京財會[2001]756號頒發日期:2000-05-27
地 區:北京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
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理》的通知要求,以及《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從2000年7月1日起,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且符合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基本條件的人員,自畢業之日起兩年內(含兩年)可以直接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自畢業之日起兩年內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必須通過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條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熱愛會計工作。
第二條 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主要包括:會計學或各類會計專業,另外還包括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財務管理和審計專業。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一條和第二條的本市應屆畢業生在取得畢業證書的同時,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于參加工作報到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工作單位所在區縣財政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在市屬國有單位工作的,到單位的主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一條和第二條的中央及外省市院校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畢業生,從所在學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上述《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到北京市工作的,自到工作單位報到起三十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轉出證明和轉入單位證明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到單位所在區縣財政局辦理轉入登記、備案手續;調入市屬國有單位工作的,到單位所屬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第五條 對具備相當于我國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并符合本辦法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外籍人員或留學人員,可以持護照、畢業證書原件(另附證照的中文釋本及有關法定部門公證書)、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等,自畢業之日起兩年內,直接向單位所在區縣財政局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市屬國有單位工作的,可到單位所屬主管部門辦理。
自畢業之日起兩年內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或不具備上述專業學歷要求的外籍人員或留學人員必須通過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