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魯國稅發[2001]101號頒發日期:2000-06-09
地 區:山東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青島)、山東省稅務學校:
為加強財務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13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機關政府采購辦法》(國稅發[2000]104號),促進國稅系統的廉政建設,現就我省國稅系統全面實行政府采購制度通知如下:
一、按預算管理體制,省局和市局為具有集中采購權的政府采購單位。市以下國稅局政府采購由市局按照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確定。
二、國稅系統各級政府采購單位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進行政府采購工作,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效益優先的原則,實行政府采購領域的政務公開。
三、國稅局系統政府采購實行歸口管理,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財務管理處負責我省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并具體負責政府采購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
各市國稅局負責預算管理的財務部門承擔本系統政府采購的管理工作。
四、各市國稅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機關政府采購辦法》和《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機關政府采購暫行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辦法。
五、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以委托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地方政府采購部門承辦政府采購具體事務。
六、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形式。為最大限度取得采購項目性能價格比,總局、省局統一安排資金采購的項目和使用國稅資金且通用性較強、達到一定批量或金額以上的項目,由總局采購中心、省局財務管理處集中采購,其他項目的政府采購由各市國稅局組織實施。
七、國稅系統政府采購項目實行目錄管理。省局負責制定省級政府采購目錄,各市國稅局負責制定本級的政府采購目錄。
公務用車、計算機類設備及稅務制服,由總局負責進行集中采購。
八、凡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采購中心集中采購目錄所列項目和省局集中采購的項目,由各單位分別填報政府采購計劃及時上報省局,對屬于總局采購目錄所列項目,由省局審核匯總后上報總局采購中心實行集中采購。屬于省局集中采購的項目,由省局按照《辦法》規定進行招標采購。所需資金由使用單位支付或由上級機關從正常經費中扣除。
因時間緊或批量規模小采購項目性能價格比不大的也可由省局委托市局組織采購。
九、政府采購計劃的上報時間
(一)正常性采購計劃每年隨同年度預算一并逐級上報省局。
(二)非正常性采購計劃必須提前2個月將采購計劃上報省局。
十、各單位2001年的采購計劃請于6月底前報省局財務處。
十--、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附件1:國稅局系統總局采購中心集中心采購目錄
1、公務用車2、計算機類設備3、稅務制服
附件2:山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省級集中采購目錄
一、工程類
(一)建筑工程。凡是新建、購建、改建、擴建項目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其中:土建工程;裝飾工程;安裝工程(水、電安裝);鋼材、木材、水泥三大材采購;及電梯、中央空調、鍋爐配套設備購置。
(二)全省性的網絡建設或升級改造工程。
二、服務類
(一)票證、書籍的印制(省局統一印制的)。
(二)20萬元以上的信息開發系統。
三、貨物類
(一)傳真機
(二)復印機
(三)速印機
(四)一體機
(五)投影儀
(六)空調機
(七)編輯機
(八)攝像機
附件3:山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省級政府采購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系統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財務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機關政府采購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機關及所屬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使用部門)使用全部或部分國稅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山東省國家稅務局為省內國稅系統辦理的政府采購,均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國稅資金,包括上級撥入資金和其他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機關以購買、租賃、委托或雇傭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的項目,必須是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預算安排的項目,或按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立項的項目。
第五條 省級國稅局政府采購實行目錄管理。財務管理處負責編制調整省級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報局領導審批。
第六條 政府采購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先的原則,實現政府采購政務公開。
第二章 政府采購機構和部門職責
第七條 財務管理處負責省級政府采購的管理、組織實施工作:
(一)擬定政府采購制度辦法;
(二)擬定并調整省級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三)負責省局機關和全省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指導,監督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四)組織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
(五)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計劃,檢查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并根據合同承付有關款項;
(六)負責審查進入省級集中采購市場的國內外供應商資格,國內外供應商資格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七)負責審查社會中介機構取得省級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資格,政府采購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必須符合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八)負責審查招標文件、合同。
(九)處理政府采購中的投訴事項;
(十)按照省局機關購置計劃和使用部門提出的具體要求,對屬于總局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負責按期向總局財務管理司采購中心報送年度采購計劃。對屬于省級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制。
(十一)負責辦理采購中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手續;
(十二)調查市場狀況,掌握價格信息,了解有關技術發展趨勢,掌握供應商的資信、能力、經營情況,為制定采購計劃及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上述(一)至(八)款,均需報局領導或局長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政府采購中有關部門職責:
(一)使用部門(業務部門,下同)對項目提出業務需求、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組織驗收;
(二)技術部門對項目提出技術方案和技術要求、參與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實施進行技術監理、參與項目驗收;
(三)監察部門對項目采購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
(四)人事部門按照回避制度對參加項目采購的人員進行審查。
第九條 使用部門每年應按規定時間報送采購計劃,采購計劃中應詳細說明采購項目的性質、用途、數量、質量、技術規格、交貨時間、地點和資金來源等情況。
第三章 政府采購預算
第十條 各采購單位在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時,同時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將財務支出預算和項目預算中屬于需要由上級機關集中采購的項目,按照采購品目和單價單獨編列,與財務預算一并上報。
對預算執行中追加的列入省局集中采購目錄的,省局應及時調整政府采購計劃。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計劃,是政府采購預算的具體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采購項目的詳細品名、技術規格、數量、預算和資金構成、采購方式、采購時間、交貨時間或竣工時間、采購單位名稱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凡列入國家稅務總局采購中心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和省級集中采購的項目,其采購資金由下級機關支付或由上級機關從撥付的正常經費中扣除。
集中采購機關不得設立政府采購資金結算專戶。
第四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十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機關采購辦法》規定的政府采購目錄以內的采購項目由總局采購中心負責采購。本辦法規定的政府采購目錄以內的采購項目由省局財務管理處負責組織采購。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下列采購項目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對供應商有特殊要求的;
(二)需要專門技術制造的;
(三)采用公開招投標程序的工作量和費用與采購價值不成比例的;
(四)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經局領導批準采用邀請招標的。
第十六條 采購項目因急需而不能進行招投標程序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是指采購機關直接邀請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
第十七條 采購項目屬于特定規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應商的,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詢價采購必須對比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價格擇優選定。
第十八條 下列采購項目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一)通過公開招標而無供應商投標或者只能從某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屬于專門技術或者出于標準化的考慮,需要從某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原采購的后續維修、零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的;
(四)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
第十九條 除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必須經財務管理處審核后報局領導批準。
第五章 招標采購
第二十條 屬省級國稅局集中采購項目的招標采購,山東省國家稅務局為招標人(委托政府采購中介機構代理采購的,中介機構為招標人),由局領導或局長辦公會行使相關權力。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財務管理部門、使用部門、技術部門、監察部門、人事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評標委員會負責審核招標工作組的工作報告、投標單位得分順序,并推薦一個以上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報局領導或局長辦公會批準。
第二十二條 財務管理處負責籌建招標工作組。招標工作組由財務管理部門、使用部門代表、技術部門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監察、人事等部門派員參加。招標工作組成員名單送評標委員會審核。
財務管理處負責招標工作組的組織工作。
招標工作組負責組織編制標書,推薦邀請招標的人圍廠商,報評標委員會審核;依據招標文件要求、標底和投標書提出的質量、價格、期限、服務等條件及投標單位的資質、信譽等綜合因素,確定投標單位得分順序;寫出招標工作組工作報告報評標委員會審核。
招標工作組負責與中標商談判合同、監督合同項目執行,辦理申請付款手續。
第二十三條 省局根據各類招標項目的內容,從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選擇相關專家組成項目專家委員會,根據需要對招標工作提供咨詢。
第二十四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應當由招標人向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公開發布招標公告,并且有至少三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的投標單位參加投標。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招標項目的內容、數量、實施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等事項。
經批準的邀請招標應當由招標人向五家以上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的投標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并且有至少三家投標單位參加投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所有實質性要求、條件以及擬定合同的主要條款。具體內容如下:
(一)使用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二)采購商品的性質、數量、交貨地點,需要實施工程的性質和地點,所需服務的性質和地點以及售后服務;
(三)要求供應商品的時間或者工程竣工的時間以及提供服務的時間表;
(四)對申請投標單位的評審標準和程序;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地點;
(六)對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及支付方式;
(七)提交投標書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政府采購中介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應當經集中采購機關確認。
第二十六條 招標項目需要確定標底的,招標人應當編制標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質審查。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條 除招標文件中有特別規定外,投標單位可以就招標項目中的一項、幾項或者全部進行投標,但不能拆項投標。
第三十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投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投標書,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將密封的投標書送達指定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收到的投標文件,應當原樣退回,不得開啟。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一條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人交納相當于投標總報價1%至2%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前標書不得啟封。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
(三)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標書逾期送交;
(五)未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在定標后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向落標單位發出落標通知書。招標人向所有落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待合同生效后由招標人退還。
第三十五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單位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在30日內按照投標書的內容與招標人簽定書面合同,合同中應當規定仲裁條款或者處理糾紛的其他方式。
第六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三十六條 政府采購項目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后應當依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三十七條 合同需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委托的代表簽署。
第三十八條 列入省級集中采購預算的采購項目,其政府采購合同由山東省國稅務局與中標供應商簽訂。
第三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不得轉讓。按合同約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承擔責任,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變更、中止、解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非因法定條件,合同雙方不得單方面變更、中止、解除合同。
第四十一條 省局可以委托專業檢測、評估機構對中標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服務的質量進行驗收、評估,其提供的驗收評估報告將作為判斷供應商是否履約的依據。
第七章 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審計部門對政府采購的有關財務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監察部門對政府采購工作中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政府采購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四十四條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五條 招標工作組實行回避制度,有親屬在投標單位的,不得參加招標工作。
第四十六條 在以往招標工作中違反紀律規定和工作失職的人員不能參加招標工作。
第四十七條 投標單位認為招標工作成員應當回避的,可以向財務管理處提出回避申請,由人事部門負責審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八條 在投標過程中,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書,或者有隱瞞企業資質條件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財務管理處責令其退出投標。
第四十九條 投標單位相互串通,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其中標無效。
第五十條 向投標單位泄漏標底的,招標無效,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中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簽定合同的,由招標單位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違反招標程序,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招標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省局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省局在此之前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