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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湘國稅函[2001]128號頒發日期:2000-06-10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對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其底盤(車架)發生更換(包括單一更換底盤和底盤、發動機同時更換)的,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只更換發動機而不更換底盤的,經請示總局同意不再計算繳納車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