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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重慶渝鑫稅務師事務所代征代繳天然氣資源稅等稅費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渝地稅發[2001]134號
頒發日期:2000-06-13
地   區:重慶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

    目前我市天然氣資源稅在資源稅收入中占有較大比重,抓好天然氣資源稅的征收管理對搞好資源稅工作至關重要。由于天然氣井(站)分布在我市二十多個區縣(市),稅源分散,核算地不在一處,其銷售權、資金使用權又集中在地處成都市的四川省石油局及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西南油氣田公司)。為強化稅收征管,降低征稅成本,保證資源稅等稅費及時、足額入庫,經市局研究,就天然氣的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實行委托代征代繳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圍:西南油氣田公司、四川省石油局在我市轄區內繳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氣井、氣站,不論經營方式如何,其應繳納的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均委托重慶渝鑫稅務師事務所代征代繳。代征代繳手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地方稅收委托代征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重地稅發[1995]359號文)的有關規定。

    二、代征代繳方式:天然氣應納的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所適用的計稅(計征)依據、稅率(征集率)、收入級次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具體的申報、審核、解繳辦法由受托單位與各有關區縣(市)局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手續費提取:根據有關規定,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實行委托代征代繳資源稅等稅費后,可按規定提取5%的代征手續費。

    四、委托代征時間:委托代征資源稅及相關稅費的工作從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實行。請各有關區縣(市)地方稅務局與受托單位取得聯系,及時辦理好有關手續,把此項工作迅速開展起來。代征過程中有什么情況和問題,請及時與市局聯系,以便研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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