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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已稅車輛發動機、底盤更換后征收車輛購置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云國稅發[2001]128號
頒發日期:2000-06-16
地   區:云南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各地后,有關部門和地區反映《通知》第一條第三款:“對已經繳納車購稅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其發動機或底盤發生更換的,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钡囊幎ú槐M合理,增加了納稅人負擔,要求予以解決。

    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對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發動機和底盤同時發生更換的,其最底計稅價格才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征收車輛購置稅。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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