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粵財會[2001]23號頒發日期:2000-06-23
地 區:廣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無效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者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部門第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含縣級)為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h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即對居住、生活在所轄行政區域內,有工作單位或待業的常住居民或持暫住證的外來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常住居民,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持暫住證的外來人員,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無工作單位的,由暫住證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五條 中央在穗單位、銀行系統在穗單位和省屬在穗單位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注冊、年檢,由省財政廳負責統一管理。中央非在穗單位、銀行系統非在穗單位和省屬非在穗單位按屬地原則管理。
第六條 各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采用計算機進行管理,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軟件。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第七條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三)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四)熱愛會計工作。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第八條 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包括會計學或各類會計專業,另外還包括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財務管理和審計專業)且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人員,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可以直接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若超過2年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必須通過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第九條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者,應當按照規定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員,符合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條件的,均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分兩大類:第一類是會計專業知識方面的考試,包括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和會計實務三個內容。第二類是會計技能考試,指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5級)考試。
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時,要有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會計實務、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5級)成績合格證。
第十一條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按要求填寫《廣東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1、申請人身份證或者暫住證的原件和復印件;2、規定的學歷證書,或會計從業資格專業知識考試合格證書和會計技能考試合格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二條 各市(深圳市除外)使用由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統一制定的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編寫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教材。省財政廳負責提供考試試題題庫、標準答案,各地級市財政部門負責在試題題庫范圍內,組織考試試卷的命題和考務工作。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時間原則上一年兩次,分別是6月份和12月份的第3個星期六和星期天。
第十三條 各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培訓單位的管理,由各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培訓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省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培訓單位的管理以及考試組織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
第四章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注冊登記和年檢第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五條 按照財政部統一設計的格式和制定的編號原則,由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深圳市除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編號和管理。
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必須按照省財政廳規定樣式刻制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專用章,包括紅印和鋼印。
第十六條 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被聘用從事會計工作后,必須在30日內,由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按要求填寫《廣東省會計人員注冊登記表》,到管轄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因工作單位、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職稱等發生變更時,應當持有效證明,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因調任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且到其他地區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到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從業檔案調轉手續,并于辦理調轉手續后的30日內到新工作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重新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針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基本情況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并將持證人員劃分為已注冊會計人員、未注冊人員,加強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后續管理。
第十八條 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年檢制度。年檢工作原則上每2年進行一次,一般安排在雙數年份的9-11月份進行。凡年檢年份新領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可不參加當年的年檢,該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第一次年檢時間為下一個年檢年份。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主要審核和檢查持證人員的下列情況:(一)完成規定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和學時情況。
(二)工作單位、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職務變更情況。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登記注冊情況。
(四)已經注冊登記的持證人員遵守財經紀律、法規和會計職業紀律情況,依法履行會計職責情況。
第二十條 參加年檢的持證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內容和要求,由本人或者所在單位逐項如實填報《廣東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表》,并經所在單位核簽或者本人提供相關證明,報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參加年檢的持證人員報送的年檢材料進行審核、檢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予通過年檢;持證人員無故不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或者不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不予通過年檢。
第五章 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的監督第二十一條 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和本實施辦法以及有關配套制度的規定對會計從業資格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地級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所管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了解有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情況。縣、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必須接受上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全省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必須接受省財政廳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為加強管理,市級和有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將上年度各市、各部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省財政廳。
如會計從業資格證遇雙數年份年檢時,各地市和省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在12月31日前將年檢工作完成情況、發現的問題、處理的結果和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名單以及有關工作意見等書面上報省財政廳。
對因違反有關規定而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的處理情況及其名單應及時報省財政廳。
第六章 罰則第二十四條 任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或者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未經注冊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單位,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未參加或者未通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年檢的,其持有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年檢有效期限終止之日起自行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2年內(含2年)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持證人員用假學歷等手段騙取、重復領取或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自吊銷之日起2年內(含2年)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2年內(含2年)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節特別嚴重的,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者處以較大數額罰款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舉行聽證。舉行聽證的具體程序、要求等,執行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九條 持證人員應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應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申明作廢,經財政部門查實未發現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后,方可予以補發。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廣東省財政廳于1997年10月2日發布的粵財會[1997]59號《廣東省會計證管理辦法》以及與本實施辦法有抵觸的有關規章同時廢止。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