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滬稅地[2001]33號頒發日期:2000-07-05
地 區:上海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保證市政動遷的順利進行,加快本市舊區改造的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政部財法[1997]52號)、《關于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若干意見》(滬府發[1997]48號)、《上海市危棚簡屋改造地塊居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試行辦法》(滬府發[1997]44號)的有關精神,經研究,現對涉及契稅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和規定,請遵照執行。
1、征用、占用、拆遷土地、房屋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2、被拆遷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必須在拆遷人取得拆遷證書或相關證明之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時間界限以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準。
3、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單位和個人必須是被拆遷人本人。
4、拆遷補償獲得貨幣的(指滬府發[1997]44號文規定的貨幣化安置),對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成交價不超過原作價補償費和貨幣化安置款的部分,給予免稅照顧;超過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5、拆遷補償獲得房屋的(指互換土地、房屋權屬),凡按規定核定的新房價超過原私房作價補償費的,但超過部分不超過原私房作價補償費的三分之一的,免征契稅;超過三分之一的則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6、采取上述4、5兩條以外方式安置的,重新獲得土地、房屋權屬成交價格超過原土地、房屋權屬作價補償費的,但超過部分不超過原私房作價補償費的三分之一的,免征契稅;超過三分之一的,則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7、符合以上免稅條件的納稅人須到所屬征收機關辦理申報,并遞交以下資料:
(1)拆遷證書或相關拆遷證明;
(2)動拆遷協議書(合同);
(3)戶籍或權籍證明;
(4)新購房屋合同和發票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
(5)特種存單(貨幣化安置款)、銀行劃款憑證或其他付款的有效憑證;
(6)新購房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的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
(7)征收機關需要的其他憑證。
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實施,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