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吉地稅征字[2001]106號頒發日期:2000-07-10
地 區:吉林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征收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5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地對貫徹實施新《征管法》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省局報告,不得隨意解釋。
一、關于緩繳稅款審批權限問題
緩繳稅款審批權限執行新《征管法》規定,所有緩繳稅款應一律報送市局審批。(具體規定市局另行發文)
二、關于稅務所行政處罰權限和處罰程序問題
稅務所處罰權限執行新《征管法》的規定,處罰程序和使用文書市局將另行制定。在新的規定未下發之前,暫執行現有程序及使用現有文書。
三、關于稅務檢查程序和文書問題
(一)、根據新《征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實施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在稅務檢查實施過程中,《稅務檢查通知書》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事先通知、提前送達或即時送達的方式。
(二)、對實施調帳檢查的案件,在新《征管法》實施細則未頒布執行之前,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三)、對稅務檢查案件執行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在新《征管法實施細則》未頒布之前,仍執行原《征管法》有關規定,凡涉及應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案件,應及時向市局報告情況。
(四)、在稅務檢查工作中所涉及的常用稅務檢查法律文書,由市局統一修改和制定(樣式附后)。
四、關于利息計算和退庫問題
(一)、關于計息時間
2001年5月1日前發生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計付利息時間從2001年5月1日起,至提交國庫辦理退款日期止;
2001年5月1日后發生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計付利息時間從納稅人結算繳納稅款銀行入庫之日起,至提交國庫辦理退款日期止。
(二)、關于利率
按簽發《收入退還書》的當日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的利息率執行。
(三)、關于退付利息的預算科目
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退付利息使用的預算科目前,暫使用各稅種“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科目。
五、本通知未明確事項,暫執行現有規定,待實施細則頒布實施和相關文件下發后再做統一修訂和調整。
六、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