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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閩地稅征[2001]16號
頒發日期:2000-07-24
地   區:福建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省、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廈門、泉州、漳州市地方稅務局外稅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54號)已轉發各地執行,現就貫徹執行中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新征管法的重要意義,以學習促進各項工作開展

    新征管法的實施,為"強化征管、堵塞漏洞、清繳欠稅、懲治腐敗"提供了法律保證,也對稅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及全體稅務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務必要從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嚴格"依法治稅"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新征管法的重要意見。抓住新的《征管法》出臺的有利時機,把貫徹落實新的征管法與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以德治國"、"依法治稅"的方針,融會到對新征管法的學習和理解中;使新征管法的各項措施真正落到實處,力爭稅收征管工作乃至整個稅收工作邁上一個新的臺階。二、加強稅務干部培訓工作,準確掌握新征管法的實質

    新征管法涉及稅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和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加強新征管法培訓工作十分重要和緊迫。省局計劃在6月中、下旬舉辦兩期全省征管系列征管法師資培訓班,并下發學習新征管法題庫,各級稅務機關要盡快組織全體稅務干部特別是一線稅務征管人員的學習培訓,結合稅收征管工作的實際,對新舊征管法進行對比分析學習。各地培訓班教材,統一使用中國稅務出版社出版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司編制的《新征管法學習讀本》和省局編制的學習光盤(限內部使用)。培訓結束,應予考試。

    三、大力宣傳新征管法,形成稅法宣傳的高潮

    宣傳新征管法是一項全局性的工作,各級稅務機關都要對宣傳稅收征管法作出具體部署和安排,狠抓落實。認真貫徹張學清局長《深入學習宣傳〈征管法〉提高地稅執法水平》的講話,及省局已下發的宣傳通知(閩地稅宣[2001]18號),落實"七個一"活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宣傳材料的口徑,開展對外宣傳;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宣傳輿論工具,采取生動活潑的形式,向廣大群眾廣泛深入地宣傳征管法。同時,要加強企業辦稅員和負責人的稅法培訓工作,對社會舉辦征管法培訓班,稅務機關可以提供授課、培訓教材版本方面的便利,但不得參與辦班獲利。

    四、做好新舊政策銜接工作

    (一)滯納金分段計征問題。根據國稅發[2001]54號第四條的規定,滯納金實行按滯納之日分段計征。例:2001年4月30日前發生的欠稅延至2001年5月1日以后的,2001年4月30日前的按照千分之二計算,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萬分之五計算,累計后征收;稅務檢查查補稅款亦按上述口徑計算。降低滯納金征收標準后,各地應嚴格滯納金加收制度,不得變通。

    (二)關于延期繳納和稅款審批問題。根據新征管法第31條規定,對納稅人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審批,從2001年5月1日起,統一層報省局審批。

    1、"特殊困難"的條件,暫按國稅發[1998]98號第二條規定和閩地稅征[1998]48號第一條補充規定的標準掌握,滯納金、罰款均不屬于申請延期繳納申請的范圍。同一納稅人應納的同一個稅種的稅款,在一個納稅年度只能申請延期繳納一次,再次延期繳納的,不得受理和審批。

    2、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時,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內,按總局國稅發[1998]98號第一條、第三條規定,提交書面申請表,附申請理由的相關資料。即:自然災害必須附災情報告、損失金額;意外事故必須附公安機關事故證明;國家政策調整,必須附政策調整文件;短期貨款拖欠、國有大中型企業轉制資金困難、納稅的收入憑證已到實際款未到納稅困難等,必須附銀行存款對帳單、應收款等會計帳復印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3、基層征收機關、縣(區)局對納稅人申請,應嚴格審核,必要時實地調查?;鶎诱魇諜C關在申請表"核實欄"應載明:特殊困難所屬類別、申請理由是否屬實、是否屬同一稅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的第一次申請等內容?;鶎诱魇諉挝缓涂h(區)局對納稅人申請理由是否屬實負責;設區市局應予把關,符合條件的及時上報省局。各地上報材料不齊全和簽提意見缺漏的,省局不予受理。

    (三)關于委托代征問題。為了正確貫徹新征管法第29條、第78條、原征管法實施細則第32條和省政府辦公廳閩政廳(96)57號第2條的規定,在新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委托代征單項管理辦法未出臺之前,各地委托代征工作暫維護原委托范圍。同時要加強管理,完善委托代征手續,督促代征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暫停超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范圍的新委托代征事宜。

    (四)各地應認真組織開展對多征、少征、不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混庫等等問題的清理清查、自查自糾工作,同時應積極向當地黨政匯報,取得理解和支持。

    (五)憑稅務登記證在銀行開戶和帳戶登錄問題(新征管法第17條),待總局明確后執行。

    (六)對新舊征管法的銜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地應以書面形式及時上報省局,不得擅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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