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魯國稅發[2001]147號頒發日期:2000-08-02
地 區:山東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青島):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繳庫和會統核算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發[2001]58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我省國稅系統稅務登記證費和發票工本費(以下簡稱“兩費”)收入的有關繳庫和會統核算事項,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自2001年7月1日起,以現金方式收取“兩費”收入的征收單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關于票款結報的期限和額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即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在開具通用完稅證的當日或次日;當地未設國庫經收處的,在開具通用完稅證的3日內或在收費金額達到1000元的當日,填制《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將所收現金繳人銀行,將《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第一聯轉交稅收會計部門作會計憑證,并同稅收會計部門進行結報繳銷稅收票證。
二、對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已經收取的增值稅發票收入,仍按原規定全部上繳省局,由省局指定征收單位集中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對2001年上半年已經收取的其它“兩費”收入,由省局或市局指定征收單位就地繳人中央金庫,并由該征收單位所在國稅機關的稅收會計部門予以核算反映。
三、為明細反映“兩費”收入的收繳情況,省局已根據總局下發的會計報表參數,結合我省統計工作的需要,統一制作了《應征、待征、在途稅金明細月報表》、《入庫稅金明細月報表》表式,其中,在《入庫稅金明細月報表》中的“稅務行政性收費”項目下,增設“增值稅專用發票收費收入”、“普通發票收費收入”、“稅務登記證收費收入”三個明細項目,兩表表式放于省局廣域網LOCAL\計劃統計處\會統\報表表式目錄下,請及時下載使用。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