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契稅文 號:瓊財稅[2001]969號頒發日期:2000-08-05
地 區:海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44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處置海南省積壓房地產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瓊財稅[2000]151號)和我省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具體貫徹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1999年8月1日后,2002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契稅。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的空置商品房,1999年8月1日后,2002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契稅。
二、1999年8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別墅、賓館飯店、寫字樓、渡假村、鋪面、廠房等。 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賓館飯店、寫字樓、鋪面、廠房等,不包括別墅、渡假村。
普通住宅與高級公寓、別墅、渡假村的區分,以每平方米單位面積售價為標準。
海口、瓊山、三亞,每平方米單位面積售價不超過4000元的,為普通住宅;其它市縣,每平方米單位面積售價不超過2000元的,為普通住宅。
三、對于房地產開發商暫時出租或臨時使用過的積壓商品房(不含鋪面),原則上可視同積壓空置商品房,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鑒于這一情形比較復雜,主管稅務機關可先受理,后調查,并按稅收管理體制報省地稅局審批。
四、鑒于已領取“主體工程完工”房產證的商品房,實質上還未竣工,其所有者需繼續投資建設,竣工驗收后才能取得“商品房”房產證。因此,對于已領取“主體工程完工”房產證的商品房視同“半拉子”工程,適用“半拉子”工程有關稅收政策。
五、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購入后至銷售前連續閑置一年以上的商品房,2002年12月31日以前,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征房產稅申請,經直屬地方稅務局審核,報省地方稅務局批準,可免征閑置期間的房產稅。逾期未提出申請的,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鑒于銀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在追償債務過程中承接了大量商品房,為減輕其稅收負擔,其承接后連續閑置一年以上的商品房,可比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免征閑置期間的房產稅。
六、不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的單位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或購入的空置商品房,在1999年8月1日以后,2002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契稅。營業稅的免稅申請,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應提供下列資料:1、銷售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提供工程交(竣)工驗收證明書或房產證原件(供核對)和復印件二份,銷售購入的空置商品房,提供賣方購房發票或房產證或確權通知書原件(供核對)和復印件二份;2、房屋買賣協議(或合同、抵債協議、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原件(供核對)和復印件二份;3、銀行進帳單、銀行轉帳單或收付款憑證原件(供核對)和復印件各一份;4、買賣雙方身份證明原件(供核對)和復印件各二份[法人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證件(護照)];5、減免稅申請明細表(列明房號、買主名稱、房屋面積、房屋價款、分期收款的金額和時間、申請減免稅款),營業稅、契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各一式三份;6、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當事人協商以空置商品房抵債的,可不提供上述第二項資料,但應提供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材料。
對于法院裁定以空置商品房抵債的,可不提供上述第二項資料。若申請人確實無法提供上述相關資料的,由申請人提交書面說明,稅務機關派員進行調查,寫出調查意見,經市、縣地稅局稅政(含農稅)業務科(股)確認蓋章 后,可視同有效資料。
七、此前的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按本通知執行。本通知下發之前,已按原規定征收的稅款不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