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粵財外[2001]83號頒發日期:2000-08-15
地 區:廣東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市財政局、外經貿委(局)、省屬資產經營公司及授權經營企業集團,省直及中央駐穗出口企業:根據《廣東省出口退稅質押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粵財外[2001]77號)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情況,經研究,現將該辦法第三條規定修定如下:第三條修改為:"出口退稅質押貸款貼息對象為在我省登記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經批準賦予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各類國內出口企業(含承擔我省出口任務的中央駐穗企業,不含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以上請遵照執行。
200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