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財教[2001]75號頒發日期:2000-09-02
地 區:全國行 業:教育時效性:部分失效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國務院決定,近幾年,國家對部分原國務院部門(單位)和5個軍工總公司所屬高等學校的管理體制和布局進行了適當調整,實行了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新體制。為支持這些共建高校進一步發展,中央財政設立了中央與地方共建高校共建專項資金,專項用于解決共建高校發展中的困難,支持“國家管理的專業點”建設。為加強對共建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支出預算改革和細化預算編制的要求,我們制定了《中央與地方共建高等學校共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部。
2001年共建高校修購項目申報資料,請于8月底前上報財政部。
附件:一、中央與地方共建高等學校共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中央與地方共建高等學校共建專項資金項目申請書
附件一:
中央與地方共建高等學校共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與地方共建高等學校共建專項資金的申請、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財政預算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中央與地方共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共建高校),是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調整撤并部門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8]10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五個軍工總公司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2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調整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和布局結構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1號)中所列的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普通高等學校,以及與原中央部委所屬下劃共建院校合并、調整的地方院校和高校布局結構調整的地方院校。
第三條 中央與地方共建高等學校共建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共建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為支持共建高校的發展專門設立的資金。共建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國家管理的專業點”、重點學科建設和高校體制調整過程中的特殊困難,包括學校校舍和基礎設施的維修改造、儀器設備購置等。
第四條 共建專項資金的分配,堅持??顚S?、突出重點、保證效益的原則,不搞平均分配。
第五條 共建專項資金項目實行項目管理與專項審批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共建高校修購專項資金,按有關規定編制項目預算、建立項目庫并實行滾動管理。共建高校特殊困難所需經費由學校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財政部,財政部審定下達。
第六條 項目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一)凡申請共建專項資金項目的高校,應按照規定的共建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財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說明項目具體內容、經費預算和預期效益等情況,并填寫《中央與地方共建高等學校共建專項資金項目申請書》(格式附后)。
(二)省財政部門對所屬高校提交的書面申請報告和項目申請表審核并編制《××省共建高校共建專項資金項目預算審核匯總表》。省財政部門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提交書面申請報告、項目預算審核匯總表和學校項目申請表,并將項目審核意見、資金配套能力等有關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三)財政部對各省報送的共建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匯總表和其他附報文件資料進行審核。財政部于每年5月份之前下達共建專項資金。
對一些大型共建專項資金項目的審核,由財政部組織專家論證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審。中介機構對項目的評審內容、程序等按有關的項目評估管理辦法執行。財政部根據專家或中介機構的評審結論將符合要求的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
(四)財政部根據項目學校事業發展需要、中介機構的評估結論并結合當年預算安排的共建專項資金總額,按項目輕重緩急進行排序后確定項目預算。當年未安排資金的項目,可在下年滾動安排。
項目預算一經確定,財政部應及時向省財政部門下達共建專項資金預算,各省財政部門應在15天內將項目預算批復到項目學校。
第七條 共建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一)共建高校要嚴格按批復的項目及預算執行。共建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償還債務,不得用于發放個人福利待遇。
(二)建立共建專項資金項目進展情況報告制度。項目建設完工或設備購置實現后,項目學校要會同有關部門在1個月內提出詳細的項目完工或設備購置實現驗收報告,報省財政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
(三)共建高校對共建專項資金應按照現行高等學校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單獨核算,單獨管理。
(四)對共建專項資金要實行專項檢查。財政部將在各高校項目完工后,由派駐各地專員辦組織專項檢查,并出具專項檢查報告。
(五)在項目實施中,納入政府采購的項目應按照當地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共建專項資金實行項目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嚴格按照規定管理項目和使用資金、成效顯著的地區,在下一年度安排項目時給予優先考慮。對挪用、擠占、截留中央補助??畹模蚴栌诠芾碓斐蓢匈Y產流失的等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緩撥、減撥、停撥直至追回中央補助??睢?
第九條 “211工程”專項資金安排的房屋修繕、儀器設備購置、基礎設施維修改造支出仍按相關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二:
中央與地方共建高等學校共建專項資金項目申請書
《項目申報書》格式(略)
《項目申報書》說明
1.《項目申請書》是共建高校向財政部申請共建高校共建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時所使用的申報材料標準格式,由項目學校組織填制,一式三份,省級財政部門、財政部和學校各留存一份。每個項目填制一份《項目申報書》,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同類性質的房屋建筑物或基礎設施維修改造項目,可視同一個“捆綁”項目填列。
2.“項目名稱”應當按照規范的用語表述,如:“××房屋維修”、“設備購置”、“基礎設施改造”等。
3.“申請學?!北仨毺顚憜挝蝗Q。
4.“項目負責人”應當填寫項目單位直接組織實施該項目的責任人。
5.“項目類型”、“項目屬性”中,在所選選項后面的“□”中劃“√”。
6.“新立項目”是指向財政預算新申請的項目。
7.“調整項目”是指以前年度財政預算已批準實施和納入中央與地方共建高校共建專項資金項目庫備選,但因情況變化需要進行調整的項目。
8.《房屋修繕項目支出預算表》、《設備購置項目支出預算表》、《基礎設施維修改造項目支出預算表》由項目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國家規定的標準和項目概算測算填報。
9.項目單位在填報“房屋修繕項目支出預算表”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項目支出預算表”時,如果項目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房屋建筑物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項目,應當在表中分別填列。
10.“設備購置項目支出預算表”用于填報大型購置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的具體類型如實填報。“項目名稱”應是一個建設項目的設備購置,也可是同類型成批量設備的購置。如一個語音實驗室的整體建設或成批計算機購置。“項目分類”下的“其中”欄應根據購置設備的名稱分別填列。
11.《項目可行性報告》一般由項目單位組織編制,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編制。
項目可行性報告(編寫提綱)
一、基本情況
1.項目申請單位基本情況:單位名稱、地址及郵編、聯系電話、法人代表姓名、人員、資產規模、財務收支狀況等情況。
2.項目負責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職務、職稱、專業、聯系電話、與項目相關的主要業績。
3.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名稱、項目類型;主要工作內容、預期總目標及其階段性目標情況;主要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指標;項目總投入情況(包括人、財、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與可行性
1.項目背景及實施項目的必要性。項目受益范圍分析;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是否屬于國家政策優先支持兩領域和范圍;國家(含部分、地區)需求分析;申請單位事業發展需求分析。
項目實施對申請單位、所屬領域或行業事業發展的意義與作用。
2.項目實施的可行性。與同類項目對比分析;項目的主要工作思路與設想;項目預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項目預期社會效益分析;項目預期效益的持久性分析。
3.項目風險與不確定性分析。項目實施存在的主要風險與不確定性分析;對項目風險的應對措施分析。
三、實施條件
1.人員條件。項目負責人的組織管理能力;項目主要參加人員的姓名、性別、職務、職稱、專業、對項目的熟悉情況。
2.資金條件。項目需要的投入總額;對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的最低需求額;其他渠道資金的來源及其落實情況(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及資料)。
3.基礎條件。項目申請單位及合作單位完成該項目已經具備哪些基礎條件(重點說明項目申請單位及合作單位具備哪些設施條件,需要增加哪些新的關鍵設施)。
4.其他相關條件。
四、進度與計劃安排項目的階段性目標情況:分階段的實施進度計劃與計劃安排情況。
五、主要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