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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交通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做好代征車輛購置稅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云國稅發[2000]297號
頒發日期:2000-01-24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大理、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做好代征車輛購置稅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11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級車輛購置稅代征機構必須在所在地國有專業銀行新開立車輛購置稅收入專用帳戶,車輛購置稅收入不得與原車輛購置附加費收入混存。

    二、對未核定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的應稅車輛,由各地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車購辦)驗車后將車輛購置發票、合格證、驗車情況(復印件)報省交通廳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車購辦)審核,省車購辦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同類車型核價后通知各地車購辦先行征稅,各地車購辦不得擅自核定計稅價格。

    三、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對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所取得銷售單位購車發票的價格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為不得開具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或開具其他普通票據)而發生價款與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確定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時,應將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在代征期間,無論納稅人是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還是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置自用的應稅車輛一律暫按下列公式換算確定計稅價格:計稅價格=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1+17%)如按上述公式換算后的計稅價格低于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征稅。

    四、車輛購置稅代征期間出現的稅收政策業務問題,由各地車購辦直接向省車購辦請示,省車購辦報省國家稅務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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