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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交通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做好代征車輛購置稅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桂國稅發[2000]250號
頒發日期:2000-01-24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廣西區車購辦,各地、市、縣車購辦: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做好代征車輛購置稅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11號)轉發給你們,根據本通知和全國部署車輛購置附加費費改稅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各級國稅部門和車購辦要充分認識車購費費改稅的重大意義。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是整個稅費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依法治稅的必然要求。

    通過這項改革,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政府行為,遏制各種亂收費,從根本上減輕企事業單位和人民群眾的負擔,合理籌集公路、城市道路、水路維護的建設資金,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因此,實施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既是一個經濟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既是財稅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也是防范腐敗,搞好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為確保車輛購置稅的順利實施,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應與各地、市、縣車購辦密切配合,通力協作,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證車輛購置稅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車輛購置稅代征期間,車輛購置稅的政策問題由國家稅務總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處理;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由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和自治區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辦公室及其所屬各地、市、縣車購辦負責。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雖暫不介入車輛購置稅的政策及征收管理,但對同級車購辦反映的問題,應及時逐級上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三、各地、市、縣車購辦必須加強對《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保管、領用、繳銷等方面的管理,明確責任,嚴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非法使用。鑒于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已將第一批《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下發各地、市國家稅務局,請各地、市車購辦憑自治區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辦公室證明及領取人身份證到所在地、市國家稅務局征管科辦理有關領取手續。

    四、車輛購置稅代征期間,車輛購置稅的減稅、免稅,由自治區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辦公室統一辦理并核發減稅、免稅車輛的完稅證明。

    五、各地、市、縣車購辦對代征期間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逐級上報自治區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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