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財金[2001]191號頒發日期:2000-09-07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民族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經濟開發信托投資公司,中國科技信托投資公司:
為規范金融機構財務管理,杜絕海外“小金庫”的產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機構與海外(包括境外及我國臺灣省、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下同)金融機構業務往來中收取的“回惠”、“回傭”和“回扣”等必須納入境內(不含臺灣省、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下同)本單位財會部門法定財務賬內統一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金融機構對外簽定委托代理等業務合同(包括與境外及我國臺灣省、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資金融機構簽定委托代理等業務合同)時,應要求對方將“回惠”、“回傭”和“回扣”等匯回境內,統一作收入處理,一律不得利用“積分”等方式進行海外培訓、考察;對確需到海外培訓考察的項目和人員,應按正常渠道報批和開支有關費用。
二、各金融機構派駐海外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的名義工資超出實際工資的差額部分,不得長期存放在海外和隨意開支,每年年底前必須全額調回,由總行(總公司)統一作收入處理。對海外業務需要的招待費等正常費用支出,按規定渠道開支。
三、各金融機構必須加強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并進行全面清理和自查,對已經存在的“回惠”、“回傭”、“回扣”資金余額和名義工資與實際工資差的資金余額,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5日內,必須如實全額劃入境內本單位財會部門法定財務賬內統一核算。
四、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對在業務往來中收取的“回惠”、“回傭”、“回扣”和名義工資與實際工資差等資金,凡未按上述規定列入本單位財會部門法定財務賬內統一管理和核算的,以及其他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的收入,化大公為小公,化公為私、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均屬“小金庫”。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設立“小金庫”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