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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農業廳、云南省交通廳關于農用運輸類車輛繳納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云國稅發[2001]202號
頒發日期:2000-09-16
地   區:云南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農業(機)局、交通局、代征車輛購置稅辦公室:

    最近,一些地、州的部分農機(車)戶對農用運輸車是否繳納車輛購置稅問題提出疑義,據此,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現明確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94號令)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農用運輸車應當繳納車輛購置稅,各地農機監理機構在對其辦理牌證登記注冊時,購置人必須出具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核發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二、對符合《暫行條例》規定范圍的農用運輸車,即:發動機為柴油,功率不大于7.4kw,載質量不大于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發動機為柴油,功率不大于28kw,載質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50km/h的四個車輪的機動車等兩類車的,購置人應主動到當地代征車輛購置稅辦公室繳納車輛購置稅。

    三、原作出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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