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魯國稅發[2001]203號頒發日期:2000-09-19
地 區:山東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青島)、山東省稅務學校: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651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請轉知所屬,認真執行。
關于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發票收取發票現金工本費時印制發票收費專用《稅收定額完稅證》的問題。經調查了解,我省目前發票種類很多,且價格不一,稅務人員在為納稅人代開發票時,其收取的發票工本費不是按現行定額完稅證中的票面金額以“元”為單位收取,而是按“元”、“角”、“分”收取。因此,若印制使用發票收費專用的《稅收定額完稅證》,就應另印票面金額帶有“角”、“分”的定額完稅證,或調整發票價格為整數,這為稅收票證的印制和管理增加了難度。對此,經請示總局同意,我省國稅局系統暫不印制發票收費專用的《稅收定額完稅證》。
各地在執行國稅系統行政性收費繳庫和會統核算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