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1]429號頒發日期:2000-09-26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方便擁有個人機動車的納(免)稅人就近辦理申報納(免)稅手續及簡化車輛年檢時查驗完稅情況的程序,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將在2002年開始啟用IC卡征管協查系統,對個人機動車實行使用IC卡聯網征收、查驗機動車輛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的情況。具體事宜通告如下:
一、IC卡的使用范圍
凡使用本市個人機動車的納(免)稅人,均應辦理申請使用IC卡的手續。從2002年起納(免)稅人持IC卡到稅款征收點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并在機動車檢測場、新、舊車交易市場等查驗點接受完稅情況的查驗。
二、辦理IC卡的時間
(一)在2001年9月25日之前已領取機動車行駛證的納(免)稅人,在2001年9月3日至9月25日期間到稅務機關任意一個IC卡登記點(詳細地點附后)辦理申請使用IC卡的登記手續。(在此期間的公休日登記點照常辦公)
(二)在2001年9月25日以后領取機動車行駛證的納(免)稅人,在領取機動車行駛證后15日內到稅務機關的新車登記點(詳細地點另行通知)辦理申請使用IC卡的登記手續。
(三)對已領取IC卡的納(免)稅人,由于車主或車輛號牌的變更以及IC卡的丟失和損壞等原因,需要重新更換IC卡,納(免)稅人應在變更車主或車輛號牌以及IC卡丟失和損壞后15日內,到稅務機關的IC卡登記點(詳細地點另行通知)辦理IC卡的變更登記手續。
三、辦理IC卡登記手續時需攜帶的資料
(一)已領取機動車行駛證的納(免)稅人在辦理申請使用IC卡登記手續時,應攜帶機動車行駛證和申請使用人的身份證件(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軍人證、武警證、港澳通行證、臺胞證、護照)。
(二)對車主或車輛號牌變更以及IC卡丟失和損壞的納(免)稅人,在辦理申請更換IC卡登記手續時,應攜帶原IC卡、機動車行駛證和申請更換人的身份證件(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軍人證、武警證、港澳通行證、臺胞證、護照)。
四、領取IC卡的手續
稅務機關受理登記手續后,交給納(免)稅人一張IC卡取卡單,納(免)稅人在地方稅務局通知的時間內,持取卡單、機動車行駛證和登記時所持的身份證件到指定的地點領取IC卡。
五、IC卡工本費收取的標準
關于IC卡工本費的收取標準待有關部門批準后,再向納(免)稅人收取IC卡的工本費,具體收取辦法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項
凡未按本通告規定辦理IC卡的登記手續,造成2002年以后不能按時繳納稅款的,將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罰,由于未按規定繳納稅款,影響車輛年檢,責任自負。
七、本通告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卡登記點地址及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