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京國稅函[2001]462號頒發日期:2000-09-30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641號)(以下簡稱“641號批復”)轉給你們,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641號批復”第一條最低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應更正為:
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100%
二、對于交警部門查處的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車輛,凡屬于1999年12月31日前購買且已上牌照或2000年內購買(不論是否已上牌照),均應按最近時期的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補征車輛購置稅。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2001年8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批復
2001年8月15日 國稅函[2001]641號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對于交警部門查處的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車輛,凡屬于1999年12月31日前購買且未上牌的,在補辦上牌手續前應當補征車輛購置稅。其計稅方法,比照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確定,即:
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車)]×100%
二、對于交警部門查處的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車輛,凡屬于達到報廢年限或技術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門予以取締的,不再補征車輛購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