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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京國稅函[2001]462號
頒發日期:2000-09-30
地   區:北京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641號)(以下簡稱“641號批復”)轉給你們,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641號批復”第一條最低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應更正為:

    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100%

    二、對于交警部門查處的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車輛,凡屬于1999年12月31日前購買且已上牌照或2000年內購買(不論是否已上牌照),均應按最近時期的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補征車輛購置稅。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2001年8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批復

    2001年8月15日    國稅函[2001]641號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對于交警部門查處的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車輛,凡屬于1999年12月31日前購買且未上牌的,在補辦上牌手續前應當補征車輛購置稅。其計稅方法,比照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確定,即:

    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車)]×100%

    二、對于交警部門查處的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車輛,凡屬于達到報廢年限或技術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門予以取締的,不再補征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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