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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浙國稅流[2001]79號
頒發日期:2000-10-04
地   區:浙江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局稽查局、直屬征收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 001〕64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該文件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計算公式中的“已使用年限”應從初始購置人的購車之日(購車發票上注明的日期)算起,滿一整年的為一年,不足一整年的不得計算在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批復

2001年8月15日  國稅函[2001]641號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對于交警部門查處的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車輛,凡屬于1999年12月31日前購買且未上牌的,在補辦上牌手續前應當補征車輛購置稅。其計稅方法,比照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確定,即:

    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100%

    二、對于交警部門查處的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車輛,凡屬于達到報廢年限或技術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門予以取締的,不再補征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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