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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渝國稅發[2001]415號
頒發日期:2000-10-05
地   區:重慶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重慶市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函[2001]64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批復

    2001年8月15日 國稅函[2001]641號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對于交警部門查處的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車輛,凡屬于1999年12月31日前購買且未上牌的,在補辦上牌手續前應當補征車輛購置稅。

    其計稅方法,比照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第一條 第四款的規定確定,即: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車)]×100%

    二、對于交警部門查處的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車輛購置稅附加費的車輛,凡屬于達到報廢年限或技術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門予以取締的,不再補征車輛購置稅。

    案件和線索必須認真查處,及時上報。同時要加強防范騙稅的宣傳工作,對一些典型案例要通過報紙、電視等媒體曝光,震懾犯罪分子,打擊偷、逃、騙稅活動。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二OO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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