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內地稅字[2001]192號頒發日期:2000-10-10
地 區:內蒙古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赤峰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契稅征收中幾個問題的請示》(赤地稅字[2001]13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契稅計稅價格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是成交價格,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中包含的所有價款都屬于計稅依據范圍。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都屬于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應將其列入計稅依據全額征收契稅。
二、按照《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內財稅[2001]333號)中有關規定,享受此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經批準分設各地的分支機構。對各類信用社收回的以土地、房屋權屬抵資本息不可比照此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應按有關規定依法征收契稅。
三、對納稅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目前尚無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納稅人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