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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國稅函[2001]693號頒發日期:2000-10-13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經研究決定,對我國駐外使領館減編、退役后調運回國的車輛,按關稅完稅價格(即海關核定到岸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征收車輛購置稅。
請遵照執行。
2001年9月14日